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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需由原告举证自己对争议的土地有使用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认为某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证与自己公司的使用土地重叠了,起诉撤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因公司提供的材料时间久远,造成无法鉴定土地面积,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原告广州绢某公司主张涉案土地早期已经征用转化为国有性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持有涉案土地的相关权属证书;其次,原告虽提供了1956年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广州苧某厂作出的《同意你厂使用郊区石牌乡附近土地公函》但是,由于原告没有提供依据该公函征收为国有且确定给原告使用的、合法有效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因此,仅凭该公函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已经包括在该公函所涉用地范围内。原告还提供了1959年建厂用地蓝图、1959年5月广州市石牌测区测图、1978年相关专用铁路线区域航摄地形位置坐标图和2010年现状地形图等证据资料,但是,经法院委托的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出具意见认为,对1959年5月广州市石牌测区测图与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附图对1956年筹建所批铁路征地范围是否有重叠的问题,因鉴定材料问题,无法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同样出具意见认为,1959年建厂用地蓝图、2010年地形图(广州坐标)、集体土地所有权红线范围(西安坐标)三套图纸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各不相同,施测的年代的技术方法不同,对这三套图纸无法进行精准套合。据此,原告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证明被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附图记载土地范围与其主张的涉案专用铁路线国有土地范围存在重叠。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原告有关撤销穗集有(2012)第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